因IPO保荐执业违规,5月23日,国泰海通(601211)收到合并后首张投行业务罚单。
2023年5月8日,中鼎恒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项目保荐人原为国泰君安,因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更名为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为项目保荐代表人。
当年7月,中鼎恒盛在当年第三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中,被抽中现场检查。
2024年3月4日,因中鼎恒盛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2025年5月23日,深交所公布的《关于对中鼎恒盛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显示,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中鼎恒盛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罗克钦,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杨瑞杰,财务总监施洋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披露影响财务信息可靠性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充分披露研发费用内部控制不规范的情形;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未完整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深交所对中鼎恒盛作出一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5月23日,深交所同时发布《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经查明,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深交所表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发行人未披露其在报告期内进行理账且理账前后财务数据差异较大,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深交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作为项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本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贾超、陈金科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24年9月5日晚间,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同步发布公告,正式宣布开启合并重组。2025年4月3日,国泰海通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月11日,国泰君安证券正式更名为“国泰海通”,标志着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的合并完成最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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